
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,被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五条、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予以公告送达。
1. 陈钢(身份证号码360429********2112), 2024年03月14日因实施“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、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”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。你实施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、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、《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一百一十二条,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;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7290000827。
公告期为60日,公告期满视为送达。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,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,应当在15日内到湖南省各高速交警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“交管12123”手机平台(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)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!
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石门大队
2024年12月31日
责编:赵诗雅
一审:胡蔓
二审:刘宏远
三审:陈世杨 姚军
来源:高警局常德支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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